关于印发《福建工程学院修缮工程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闽工院后〔2014〕1号)
发布时间 :2015-01-05      浏览:48

 

福建工程学院文件

 

 

 

闽工院后〔20141

 


 

    

关于印发《福建工程学院修缮工程管理

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部门、各单位:

《福建工程学院修缮工程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已经校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工程学院

20131 016

 

 

福建工程学院修缮工程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校公用房产和公用设施的修缮工程项目(以下简称修缮项目)的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勤俭办学,杜绝和防止违规违法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招投标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修缮项目具体包括以下范围

1.学校教学科研用房、办公用房、学生宿舍等公用房屋及教职工公租房和学校生活区住房公共部位的修缮项目。

2.各单位使用的建筑物进行室内外装修、装饰和修缮项目。

3.学校室内外水电、管道、道路、围墙、校园绿化及相关公共设施等修缮项目。

4.所有校内建筑外立面的修缮项目等。

第三条   修缮项目分类

Ⅰ类:零星修缮项目,是指工程总预算费用在1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

Ⅱ类:日常修缮项目,是指工程总预算费用在1万元(含)以上、5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

Ⅲ类: 小型修缮项目,是指工程总预算费用在5万元(含)以上、1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

Ⅳ类: 大中型修缮项目,是指工程总预算费用在10万元(含)以上、3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

Ⅴ类: 特殊修缮项目。

1.涉及水、电等设施、设备突发损坏直接影响师生员工正常工作生活必需马上抢修的工程项目。

2.因台风洪涝等自然灾害急需抢险救灾的工程项目。

3.校园绿化补栽补植等工程项目。

4.30万元(含)以上的修缮项目。

第四条  学生工作处具体负责学生宿舍修缮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后勤管理处具体负责学校管理范围内建筑物修缮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各院系等二级单位具体负责本单位使用的建(构)筑物修缮项目的立项并指定专人参与项目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项目申请、审核、立项与施工单位的选择

 

第五条  Ⅰ类项目

实行“请工单”制度。(1)申请单位填写《福建工程学院零星维修(护)请工单》(附件一),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报后勤管理处实施。(2)学生宿舍由学生填写《维修请工单》(附件二),经学生宿舍管理服务中心核实批准后实施。后勤管理处和学生工作处根据项目情况负责指定学校已公开招标入围的施工单位进行维修。

第六条  Ⅱ类项目

申请单位填写《福建工程学院修缮项目立项表》(附件三),由后勤管理处或学生工作处审核同意后,分别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后勤管理处或学生工作处负责在学校已公开招标入围的施工单位中通过邀请招标方式,确定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后实施。

第七条  Ⅲ类项目

申请单位填写《福建工程学院修缮项目立项表》(附件三),由后勤管理处或学生工作处审核同意后,分别报送分管校领导审批,后勤管理处或学生工作处负责组织相关专业人员在学校已公开招标入围的施工单位中通过招标(议标)或竞争性谈判,确定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后实施。

第八条  Ⅳ类项目

申请单位填写《福建工程学院修缮项目立项表》(附件三),由后勤管理处或学生工作处审核后,分别报送分管校领导审批,由资产处负责按相关规定通过招标选择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后实施。

第九条  Ⅴ类项目

1.直接影响师生正常工作生活必需马上抢修的涉及水、电等设施设备突发损坏的项目,以及因台风洪涝等自然灾害急需抢险救灾的项目,后勤管理处或学生工作处应立即组织抢修,并于7个工作日内补办立项、审批和抢修说明等相关手续。5万元以下的抢修项目,由后勤管理处或学生工作处审批;5万元(含)以上、10万元以下的抢修项目分别由所分管校领导审批;10万元(含)以上的抢修项目应提交学校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并报资产处备案。

2.校园绿化及补植补种工程项目。其中1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后勤管理处组织相关专业人员确认补植补种方案,并提出立项申请,报送分管校领导审批,由学校公开招标的绿化管养单位负责实施; 10万(含)以上的项目,由申请单位填写《福建工程学院修缮项目立项表》(附件三),后勤管理处研究提出意见,报送分管校领导审核同意后,由资产处负责招标选择施工单位,后勤管理处负责工程管理。

330万(含)以上的修缮项目。由申请单位填写《福建工程学院修缮项目立项表》(附件三),后勤管理处或学生工作处研究提出意见,分别报送分管校领导审核同意后,提交校长办公会议审定,由资产处负责按相关规定通过招标确定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后实施。后勤管理处或学生工作处负责工程管理。

第十条   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10万元以下的项目,实行施工单位“资格入围招标”制度,由学校通过公开招标已确定的入围施工单位负责修缮工程施工;1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由学校资产处负责招标确定施工单位,后勤管理处或学生工作处负责工程管理。

 

第三章 项目计划管理

 

第十一条  Ⅳ类及以上的修缮项目均实行年度项目计划管理制度。各单位要根据实际情况申报下一年度本单位的修缮项目计划,填写福建工程学院《年度修缮项目计划表》(附件四),报后勤管理处审核。申请时间为每年的31日至610日。学生宿舍修缮项目应按照《关于印发<福建工程学院学生宿舍专项维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工院综〔201347号)精神,加强组织管理。

第十二条  各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将《年度修缮项目计划表》报后勤管理处,超过时间申报的,原则上不再列入学校年度修缮项目计划。

第十三条   后勤管理处根据各单位修缮项目的申报情况、项目的轻重缓急和年度维修资金等情况,研究确定下一年度学校修缮项目计划,上报学校审批后列入下年度预算。

第十四条  自筹经费进行修缮的工程项目,由项目所在单位申请,申请报告内容包括修缮项目的理由、内容、方案、资金来源、概算、工期、施工特殊要求等,经申请单位负责人审核批准后,报后勤管理处负责实施,并列入年度修缮计划。 

 

第四章    合同签订

 

第十五条  凡符合《福建工程学院招投标管理办法》规定的,且通过学校组织的招投标项目,应按《福建工程学院招投标项目合同管理办法(暂行)》订立合同。

第十六条  Ⅲ类和Ⅳ类工程,项目建设单位要和施工单位签订《工程施工(采购)合同》(附件五)、《施工安全责任书》(附件六)、《文明施工协议》(附件七)和《合同廉政承诺书》(附件八)等。施工单位在施工前必须向项目建设单位报送施工组织设计,质量保证措施、文明施工措施和安全预案等资料,并指定该项目的施工单位负责人和安全责任人,到后勤管理处或学生工作处、保卫处、物业公司等有关职能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七条   项目申请单位应完善工程图纸或方案,在招标前组织工程清单编制,明确施工要求及主要材料品牌质量等级规格型号等,尽量将工程量清单编制完整,减少不必要的设计变更或工程签证;因特殊情况工程造价需一次性包干的项目,签订合同前须进行审核。

第十八条   修缮项目一般按《福建省房屋修缮项目预算定额》、《福建省建筑装饰计价表》、《福建省安装工程计价表》等最新版的相关规定的相应计价标准计取费用。有特殊要求的,根据实际情况,由资产处、后勤管理处或学生工作处等共同确定计价标准。

第十九条   实行“合同会签”制

1.校招投标管理部门组织招标的项目,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2.后勤管理处或学生工作处组织招标或竞争性议标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和项目申请单位共同审阅并与施工单位签订《项目施工(采购)合同》。项目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安全责任书》、《合同廉政承诺书》和《文明施工协议》等。

第二十条 为加快项目竣工后结算速度,严格按工程合同支付预付款,10万元(含)以下的项目原则上不支付工程预付款。

 

第五章    项目过程管理

 

第二十一条   实行“项目负责人制”

项目无论大小,均须落实到人、责任到人。项目建设单位对实施的项目应指派项目负责人专人管理,内容包括委托设计、预算、招投标、合同签定、施工过程管理、工程竣工验收结算、审计、资料归档等相关工作。项目负责人要全面负责工程质量、进度、投资控制、现场安全及合同管理,及时协调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及相关职能部门的工作,项目申请单位应派人参与。

第二十二条   实行“项目监理负责制”

为确保施工质量,维护学校房产设施不受损害,原则上对于Ⅳ类及以上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应聘请有资质的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监理。

第二十三条  工程设计变更及签证管理

1.修缮工程设计变更是对施工方案的调整、补充及完善。工程签证是对修缮项目隐蔽工程施工事实的记录和核定,是工程结算的依据。所有项目在开工前要考虑充分、翔实论证,严格控制工程项目设计变更或现场签证。Ⅲ类及以下项目不得进行设计变更或现场签证,Ⅳ类及以上项目的设计变更或现场签证原则上控制在合同总造价的5%以内。

2.Ⅳ类及以上项目如遇确需调整,无论何方提出的设计变更要求,都须编制详细预算,以书面形式经下列程序报审,否则新增工程量不得列入项目结算。

1)修缮项目设计变更工程量在合同总造价5%以内的,由项目负责人审核后,经申请单位负责人批准,报后勤管理处备案。

2)修缮项目设计变更工程量在合同总造价的5%以上的,报学校招标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3)由项目负责人填报《工程变更联系单》(附件九),经项目建设单位负责人(甲方)、施工单位(乙方)和监理方签字后方可作为项目结算的依据。

3.隐蔽工程签证须在工程现场进行,签证必须由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监理工程师、项目建设单位工地代表共同签字确认。

4.工程签证必须及时完成;隐蔽工程的工程签证必须在下一道工序施工前完成。工程签证结束后,项目建设单位工地代表要在3日内将签证单原件一式四份分发相关单位。对于逾期未及时办理的签证,不予补签。

5.依据合同不能确定单价或总价的工程变更,由项目建设单位组织现场人员会同监理人员,与施工单位进行洽商,明确变更内容及结算方式,形成会议纪要,按规定的审批程序经审批同意后实施。

第二十四条  施工管理

1.根据确定的工程施工方案和现行的施工验收规范,严把质量关;项目建设单位承担施工管理的责任,应指派项目负责人深入工地现场,认真检查施工过程中每一环节、工程质量和施工进度,发现问题及时向施工单位提出,并督促解决。

2.乙供甲方认价的工程主要材料,施工单位首先要征求项目建设单位的意见,根据其要求,对所选择的材料进行市场调研,选择多家进行性价比。

3.工程施工过程中,应严格遵守有关规范、规程、标准和规定。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或不符合施工验收规范的,应要求施工单位限期整改并按合同条款约定进行处罚。对于未按要求进行整改的工程,不予验收,不予结算,并追究有关单位和当事人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   文明施工

1.施工单位须文明施工,做到施工现场材料堆放整齐,严格控制施工噪音,保护施工现场周边的花草苗木、道路及电缆、管网等设施,工程垃圾要规范堆放及时清运。

2.施工单位进场前须到后勤管理处签定《项目施工垃圾堆放及清运协议书》(附件十),并按照协议要求接受管理部门监督。建筑垃圾堆放于指定地点,由施工单位负责组织外运,费用在工程结算中列支。

3.施工单位在校内进行施工,应根据学校规定的水、电价格,据实向学校交纳工程施工水电费,无表计量的根据工程类别,按学校水电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4.施工队伍在运输建材、废料时,严禁沿路漏、撒,并应做到工完料净场地清,爱护学校一草一木,对校园环境造成损坏的应予恢复或赔偿。

5.施工单位应严格遵守《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建筑安装工人安全操作规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等其它相关的法规。严禁施工单位不按规程施工,否则将按有关规定追究单位或当事人责任,由此引发的一切经济损失将由施工单位承担。

第二十六条  工程竣工验收

1.竣工验收条件:

1)完成工程设计和项目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提交工程竣工报告。项目建设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以及学校的各项要求,并依此编写工程竣工报告。工程竣工报告应经项目负责人(现场负责人)审核签字;

3)有完整的施工记录及相关的工程档案资料;

4)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材、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5)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2.竣工验收要求:

1)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工程(Ⅳ类),项目建设单位应及时组织相关部门、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联合进行项目竣工验收,验收内容包括:审阅工程档案资料、实地查验工程质量、对工程质量和管理环节做出评价,初步形成工程竣工验收意见,并经项目验收组人员签认。

2)验收时发现的问题,由组织验收的单位填发《福建工程学院修缮项目整改通知单》(附件十一),施工单位须在规定时间内整改完毕,并进行复验。复验合格后,据实填写《工程竣工验收报告》(附件十二)。

3)《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项目验收组人员签字后,随工程结算等材料一并报后勤管理处房产科或学生工作处学生宿舍管理服务中心、校监审处进行工程结算审核、审计。

3.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的保修期限,应按建设部《建筑工程保修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有特殊要求的工程,其保修内容和期限应在项目合同中确定。

 

第六章    工程结算、审核及审计

 

第二十七条  项目建设单位根据本办法中的有关规定,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三个月内,根据校内相关审批权限,将完整工程结算资料报后勤管理处房产科或学生工作处学生宿舍管理服务中心审核后,报校审计处进行工程结算审计。

1.零星维修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按“派工单”的要求据实结算,不需学校审核或审计,由项目建设单位负责人审批报账。

2.送审额在1万元(含)以上,5万元以下的,经后勤管理处房产科或学生工作处学生宿舍管理服务中心审核,分管副处长审签后,处长审批报账。

3.送审额在5万元(含)以上,10万元以下的,经后勤管理处房产科或学生工作处学生宿舍管理服务中心审核,分管副处长、处长审签后,报送监审处审计。审计通过后,由所分管校领导审批报账。

4.送审额10万元(含)以上的工程,后勤管理处房产科或学生工作处学生宿舍管理服务中心审核工程资料的完整性,分管副处长、处长审签后,报送监审处审计。审计通过后,项目建设单位负责人和后勤管理处或学生工作处负责人双签确认,并由所分管校领导和校长双签审批报账。

5.施工单位在规定时间向项目建设单位提供结算资料的,按项目合同支付工程进度款,如施工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向项目建设单位提供结算资料的,由施工单位承担相应责任,按合同约定处理。

第二十八条 工程审核、审计所需资料按照学校有关规定要求报送,主要内容如下:

1.工程立项文件、工程量变更资料;

2.招标(议标、竞争性谈判)文件(含工程量清单、设计图纸)及招标答疑文件、中标通知书、投标书(含工程量清单、设计图纸)及投标澄清文件;

3.项目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

4.项目结算书(三份/报送单位审核盖章,并提供电子版本)

5.隐蔽工程验收单及项目竣工验收单、项目签证资料、项目验收证明;

6.甲供材料清单(甲乙双方签章)、乙供甲控材料确认单、甲方分包工程确认单;

7.项目竣工图纸(监理及甲乙方签章)

8.文明施工证明单、施工单位计价手册、水电费结算单等。

第二十九条  结算工作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按照国家规定需要进行价格调整的,由后勤管理处或学生工作处上报学校建设项目招标领导小组,会同项目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协商,形成会议纪要,报分管校领导批准。

 

第七章      

 

第三十条  学校参与修缮项目工作的所有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该管理规定,严禁出现拆解项目,规避招投标程序等行为,对于违反本规定的工作人员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第三十一条 校办企业使用学校房产的,修缮项目需向后勤管理处报批,经分管校领导批准后方可施工,具体管理办法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