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福建工程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闽工院财〔2014〕1号)
发布时间 :2015-02-27      浏览:523

 

福建工程学院文件

 

 

 

闽工院财〔20141

 

    


 

 

关于印发《福建工程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单位、各部门:

《福建工程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已经校长办公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工程学院

20141 110

 

 

 

 

 

 

 

 

 

 

 

福建工程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31号)和《福建省省直行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闽财行〔201422)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包括因公出差、引进人才、新进人员及职工探亲的交通费等报销相关规定。

第三条  差旅费是指学校人员临时到福州五城区(鼓楼、台江、晋安、仓山、马尾)和学校常驻地(闽侯)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四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出差人员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公共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出差人员应按规定等级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规定等级见下表:

校领导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五条  当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六条  乘共公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凭据报销。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第七条  由学校提供车辆作为出差交通工具的,在办理差旅费报销时要提供学校派车单作附件。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八条  处级以上(含处级)和高级称职(含副高)人员省内外出差可住单间或标准间;其他人员两人住一个标准间,如出差人员按性别划分逢奇数的,允许单人住一个标准间。

第九条  省内出差住宿费标准见附表1,省外出差住宿费标准见附表2,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职称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条  伙食补助费是给予出差人员的补助费用,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省内出差每人每天100元包干使用。省外出差按财政部发布的相关地区出差伙食补助费标准执行,见附表2

第十一条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目的地的标准计算;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目的地的标准计算。

    第五章  市内交通费

  第十二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出差人员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

第十三条  由学校提供车辆给出差人员全程使用的,不再补贴市内交通费;由学校提供车辆仅给出差人员往返途中使用的,根据住宿费天数计发市内交通费;由学校提供车辆给出差人员使用且当天往返的,不计发市内交通费。学校派车单应作为出差报销凭据附件。

第十四条  往返驻地和机场的交通费在市内交通费包干内统筹,不再另外报销。

第六章  会议出差

第十五条  因会议出差,根据会议通知原件和《福建工程学院出差审批表》办理会议出差费用报销。

第十六条  会务费或以注册费、资料费等其他形式收取的会务费包含了食宿费用的,以差旅费标准为限额报销会务费,其中:超标准部分自理,低于标准的按实报销;差旅费标准按会议天数计算。

第十七条  往返会议地点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和市区交通费按规定报销,其中:伙食补助和市区交通费按往返各1天计发,当天往返按1天计发。

第七章  培训出差

第十八条  15天以内(含15天)短期培训出差,视同因公出差,按差旅费规定报销。根据培训通知原件和《福建工程学院出差审批表》办理培训出差费用报销。

第十九条  培训费如包含了食宿费用的,以差旅费标准为限额报销培训费,其中:超标准部分自理,低于标准的按实报销;差旅费标准按培训天数计算。往返培训地点的差旅费按规定报销,其中:伙食补助和市区交通费按往返各1天计发,当天往返按1天计发。

第二十条  超过15天的培训费用,执行闽工院人〔200826号文《关于教职工继续教育工作的规定》,相关费用经人事处核定后办理报销。

第二十一条  学校选派到党校、行政学院等学习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等相关费用,经组织部核定后办理报销。

第八章  调动、搬迁的交通费

第二十二条  引进人才所发生的本人及家属的交通费、运杂费等,由人事处核定后办理报销。

第二十三条  新进人员来校报到的交通费由人事处核定后办理报销。

第九章   探亲路费

第二十四条  教职工探亲应以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轮船三等舱、大巴为交通工具。乘坐飞机的,以同线路的上述交通工具价格为限报销往返路费。如果机票价格低于上述交通工具价格的,则按机票价格报销路费。境外探亲只报销国内段路费。

  第二十五条  教职工在报销探亲路费时携带职工探亲报销单,并先经过人事处核定报销限额后。

第二十六条  已婚职工探望父母(四年一次)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额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可核报。

第二十七条  职工探亲途中确需中转并在中转点住宿的,可凭据按“其他人员”出差标准报销一天住宿费。

第十章  报销管理

第二十八条  因公务到远郊:琅岐、亭江、北峰、岭头、红寮、日溪、宦溪和闽侯铁岭、青口出差,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报销。到机场接送不属于出差。

第二十九条  教师带队实习、竞赛视同出差,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报销。学生费用由各院系核定报销。

第三十条  出差住宿费应当使用银行卡结算,并保留刷卡结算单做为差旅费报销凭证。

第三十一条  出差需办理事前审批,并填写《福建工程学院出差审批表》。办理出差借款时,要同时提交《福建工程学院出差审批表》。

第三十二条  办理出差报销时,要填写《福建工程学院差旅费报销单》并汇齐出差单据。没有出差借款的,还要同时提交《福建工程学院出差审批表》。

第三十三条  出差审批手续如下:校中层干部出差(含项目出差)执行闽工院(200368号文《关于学院中层以上干部差旅费审批手续的补充规定》;一般人员(含项目出差)出差由部门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签批;非中层干部的项目负责人出差,由所在院系负责人签批。

第三十四条  实际有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分以下情况处理:1、如果是住在自己家里,或到边远地区出差,无法取得住宿费发票的,由出差人员说明情况,可以报销全程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2、其他情况无法取得住宿费发票的,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及往返途中的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三十五条   探亲与出差兼顾的情况下,出差天数根据《福建工程学院出差审批表》中审批过的天数计算,并附详细的出差行程说明做附件。

第三十六条  搭便车(非本单位公务车、非自驾车)出差,不报销城市间交通费。

第三十七条  受邀外出授课、交流、讲座,提供邀请函做为报销附件,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及往返途中的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三十八条   研究生出差是否给予补助,由项目负责人签字并注明。

第三十九条   委托旅行社或中介服务机构代订机票、租车、住宿等并使用旅行社或中介服务机构票据报销的,报销时应附旅行社或中介服务机构盖章确认的出差行程单或住宿时间、地点、人数、金额等费用明细清单,在规定标准内报销。

第四十条  出差人员应当在出差结束后两周内办理报销手续,寒暑假顺延。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计财处解释。原学校差旅费管理办法废止。

                                        

 

 

 

 

 

 

附件1

福建省省直机关省内差旅住宿费和

伙食补助费标准表

 

 

 

 

 

 

 

 

 

 

 

 

 

附件2

 

 

 

附件2

福建省省直机关省外差旅住宿费和

 伙食补助费标准表

 

 

 

 

 

 

 

 

 

 

 

 

 

 

 

 

 

 

附件3

 

福建工程学院出差审批单

所属部门

 

出差人员

                                 

出差人员职务、职称

 

出差事由

 

出差地点

 

出差起止时间

                                 

所乘公共交通工具

 

差旅费预算(单位:元)

 

其中:1、城市间交通费

 

      2、标准住宿费

 

      3、培训费

 

      4、会务费

 

      5、预计差旅补助(市内交通费和伙食补助)

 

人员所属部门签字

 

经费管理部门签字

 

                        签批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