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工程学院校办企业负责人聘任实施办法(试行)(闽工院〔2014〕司11号)
发布时间 :2015-03-10      浏览:278

 

福建工程学院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文件

 

闽工院〔2014〕司11

 


 

福建工程学院校办企业负责人聘任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适应现代企业制度建设要求,深化校办企业负责人管理制度改革,深化校办产业规范化建设,根据《福建工程学院校办企业负责人聘任工作的意见》(闽工院委〔20146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福建工程学院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简称“资产公司”)所属的福建工程学院控股的校办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校办企业负责人包括:董事长、监事会主席、经理、副经理、党支部负责人和工会主席等,以及相当职务的企业负责人。

为确保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确保企业“三重一大”事项得以贯彻落实,各校办企业董事长、监事会主席由资产公司负责人兼任,兼职人员不再领取兼职薪酬。

董事会和监事会按企业《章程》有关规定产生。

党支部负责人按《党章》及有关规定选举产生。

工会主席按《工会法》及有关规定选举产生。

经理、副经理(含相当职务的企业负责人)按本办法聘任、管理和考核。

第四条  资产公司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出资人监管制度,强化对校办企业负责人的监管。校办企业负责人应自觉接受监管。

第五条  校办企业负责人聘任应坚持以下原则:

1.坚持党管干部与依法择优选择经营管理者相结合原则。

2.坚持市场认可、出资人认可和企业员工认可相结合原则。

3.坚持公开、平等、竞争与民主集中制相结合原则。

4.坚持激励与约束机制相结合原则。

第六条  新聘任的校办企业负责人不再确定其行政级别;校办企业负责人中原已享受校聘级别待遇的人员保留原校聘级别待遇。

第七条  校办企业经理、副经理岗位根据企业《章程》设置,由资产公司结合企业实际需要核定。一般设经理1人,副经理13人。校办企业经理、副经理聘期届满,根据岗位工作需要,经资产公司考核合格可连续聘任。

第八条  学校事业编制人员到校办企业担任企业负责人,其事业编制身份不变,在校办企业工作期间按企业化管理,薪酬按企业规定执行。学校事业编制教师受聘兼任校办企业负责人,应经其所在院(系)和校人事处同意,在企业上班应不少于正常工作时间60%,薪酬可根据工作的具体情况按不少于企业同岗位专职的60%发放,聘任程序与专职的相同。

第九条  校办企业必须建立健全校办企业负责人激励和约束机制。校办企业负责人实行年度目标和任期目标考核,其薪酬收入与企业经营管理的业绩和目标考核结果相挂钩,其执行依据为资产公司董事会审定的《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办法》。

第十条  校办企业负责人聘任工作由资产公司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资产公司商校党委组织部、纪委办、人事处组成聘任工作小组,负责组织考察等本办法规定的相关环节的有关工作,并对聘任工作的程序和具体做法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十二条  校办企业负责人,应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1.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要求,严格执行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财经纪律及学校相关规定。

2.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要求依法经营、照章纳税,推动企业健康发展,维护企业安全稳定,实现年度和任期工作目标。

3.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结合校办企业特点,建立健全本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和企业管理内控制度。

4.按照学校总体定位、办学特色和学科建设要求,结合本企业特点制定企业发展战略,推动企业创新发展,实现产学深度融合。

5.具备敬业奉献、开拓创新、勇于担责、作风正派、诚实守信。

6.专业性强的岗位,还应具备相应岗位设置的条件要求。

第十三条  根据校办企业实际,资产公司应对企业负责人的聘任,提出任期工作目标和年度工作目标,作为相关企业负责人聘任的条件。

第十四条  校办企业负责人聘任方式采用:组织选聘或竞聘上岗两种方式。

第十五条  组织选聘程序包括:民主推荐、确定考察对象、组织考察、征求意见、研究确定、公示、聘任。

1.民主推荐

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民主推荐校办企业负责人由其所在企业中层管理人员、职工代表、资产公司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参加。校办企业正职负责人推荐人选充分考虑资产公司负责人意见,副职负责人推荐人选充分考虑该企业正职负责人的意见。

2.确定考察对象

资产公司研究确定考察对象。

3.组织考察

聘任工作小组负责组织考察。组织考察一般按以下规定进行:

1)制定考察方案,发布考察预告。

2)深入企业或有关单位向有关人员了解情况,个别谈话。

3)同考察对象面谈等。

4)考察结束后形成书面材料。主要包括:德、能、勤、绩、廉方面的表现情况,及拟任职务的建议等。

4.征求意见、研究确定

1)在研究校办企业正职负责人的选聘人选前,资产公司董事长应征求分管组织的校领导同意后,召开资产公司董事会研究确定选聘人选。

2)在研究校办企业副职负责人的选聘人选前,资产公司总经理应与企业正职负责人取得共识后,召开资产公司董事会研究确定选聘人选。

5.公示、聘任

选聘人选经公示后,依程序向企业董事会推荐,由企业董事会依据企业《章程》履行聘任相关程序。

第十六条  竞聘上岗程序包括:确定岗位、公开报名、确定竞聘人选、组织竞聘、确定考核对象、组织考核、征求意见、研究确定、公示、聘任。

1.确定岗位

由资产公司研究、确定并公布校办企业负责人竞聘的岗位、报名人员的基本要求和资格条件、工作基本程序和做法等。

2.公开报名

由资产公司组织公开报名工作。

3.确定竞聘人选

聘任工作小组负责确定竞聘人选,组织竞聘和确定考核对象及组织考察等环节的工作。

按资产公司发布的校办企业负责人竞聘的岗位、报名人员的基本要求和资格条件审核并会议确定竞聘人选。

4.组织竞聘

1)可以组织竞聘演讲等多种形式。

2)组织校办企业及与本企业业务关系较密切的学校部门及院(系)的相关人员评分。

5.确定考核对象

根据竞聘成绩,结合其他考核内容综合确定考核对象。

6.组织考核

同组织选聘方式的组织考察。

7.征求意见、研究确定

同组织选聘方式的征求意见、研究确定。

8.公示、聘任

同组织选聘方式的公示、聘任。

第十七条 校办企业负责人每个竞聘岗位,必须有2名或以上符合报名条件的人员报名,方可采用竞聘上岗方式;如未能达到上述人数要求,则取消该岗位本轮次的岗位竞聘,改按组织选聘方式进行。

第十八条 校办企业负责人任职应当执行下列制度:

1.实行任职前公示制度。拟选聘为校办企业负责人的人选,经资产公司董事会讨论研究后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一般为七天,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按有关规定办理任职手续。

2.实行试用期制度。新聘任为校办企业负责人的人选,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由资产公司负责组织考核,考核合格的继续留任,其试用期计入任职时间;考核不合格的,免去试任职务。

3.实行任期制度。校办企业负责人每届任期一般为三年(新聘任的含试用期一年),考核合格后可以连任。

4.实行任前谈话制度。校办企业负责人由资产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负责任前谈话。

第十九条  校办企业负责人任免结果及相关材料应报校党委组织部备案。

第二十条  校办企业负责人任职时间,以本企业董事会聘任(免)时间为依据。

第二十一条  校办企业负责人的解聘(免职)、辞职和撤职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资产公司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与上级有关规定不符的按上级规定执行。

 

                        福建工程学院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20141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