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工程学院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闽工院〔2008〕司6号)
发布时间 :2015-09-21      浏览:195

 

福建工程学院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文件

 

闽工院〔2008〕司6


 

福建工程学院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完善福建工程学院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公司的监管制约机制,保障公司监事会依法独立行使监督权,维护公司利益和学校(股东)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福建工程学院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二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定期会议,可以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其议事范围主要有:

(一)对检查公司财务管理的状况进行评价;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提出评价,对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股东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纠正或处理建议;

(三)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

(四)向董事会会议提出提案;

(五)依据《公司法》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监事会在上述议事范围行使的职权按《公司章程》规定。

第三章   程序与制度

第三条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会议通知应在会议召开五日前书面通知全体监事;监事会召开临时会议,应于会议召开二日前以书面送达、传真或电话方式通知全体监事。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可随时召开监事会会议:

选举或改选监事会主席;股东或员工的书面提议、举报中涉及重大事项;董事书面建议或监事书面提议;公司利益受到重大损害或有重大损害危险时;列席董事会议的监事向监事会成员通报董事会决议;核对董事会拟提交“股东会”报告及利润分配等财务资料出现疑问的。

第五条  监事会会议议题应依据下述事项确定:

最近一次“股东会”决议的内容和授权事项;上一次监事会会议确定的事项;监事会主席提议的事项或二名以上监事联名书面提议的事项;《公司章程》规定应由监事会监督、审查和评议的事项;监事会的有关规章和文件。

第六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监事会主席本人出席。其他监事本人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代表(宜为本部门副职)代为出席。监事委托其代表代为出席的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方为有效。监事未出席监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表决权。

第七条  监事连续两次不能亲自出席且不委托其代表出席监事会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监事会应提议“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予以撤换。

第八条  监事会可要求公司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及外部审计人员出席监事会会议,回答所关注的问题。

第九条  每位出席监事会会议的监事对每项议题享有一票表决权,在各自表决票上表决并签名负责,即实现记名表决方式。在每次议题表决完毕后,会议主持人应对表决结果进行当场公布,由会议记录人将表决结果记录在会议记录上。监事会会议决议(决定),须经监事会全体监事的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条  监事会会议应有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应在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监事认为有必要时,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简要、准确的说明性记载。

第十一条  监事会决议(决定)内容应记入会议记录并由全体到会的监事签名。不同意会议决议(决定)需披露同意、不同意或弃权的监事人数或票数。

第十二条  监事会决议(决定)形成后,可根据决议(决定)内容分送各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决定)等重要文件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不少于5年。

第十四条  监事会可通过公司办公室指定一名人员为监事会会议记录员,也可根据需要临时指定人员进行记录。

第十五条  对监事会决议(决定)中要求办理的事项,由监事会提请“股东会”依据公司有关规定安排实施。

第十六条  对监事会决议(决定)的执行情况,监事会主席可组织监事检查,并可提出评价意见。

第四章    

第十七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议事规则自监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执行。

第十九条  本议事规则由监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福建工程学院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二〇〇八年九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