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工程学院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闽工院司〔2008〕5号)
发布时间 :2015-06-30      浏览:334

 

福建工程学院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文件

 

 

闽工院〔2008〕司5

 


 

福建工程学院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健全福建工程学院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董事会议事程序,提高董事会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福建工程学院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二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定期会议每年度不少于一次,并可根据需要召开临时董事会议。其议事范围主要有:

(一)审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二)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三)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五)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六)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及变更;

(七)决定聘任和解聘公司总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和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部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决定聘任和解聘公司下属全资和控股企业法定代表人及其报酬事项。

(八)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九)审定公司员工等的薪酬办法;

(十)公司其他重大事宜。

董事会在上述议事范围行使的职权按《公司章程》规定。

第三章   程序与制度

第三条  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一人,由公司办公室主任兼任。董事会秘书负责董事会议的协助组织工作,包括协助安排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准备会议文件、负责会议记录、起草会议决议(决定)等。

第四条  董事会召开定期会议,应于会议召开五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董事会召开临时会议,应于会议召开二日前以书面送达、传真或电话方式通知全体董事。

第五条  董事会会议议题由董事长决定,会议通知由董事会秘书拟定,经董事长签署后由董事会秘书通知各位董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召集临时董事会会议:董事长认为有必要时;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书面提议时;监事会书面提议时;总经理书面提议时。

第六条  董事会议前董事应认真阅读董事会送(传)达的会议通知和文件,对各项议题充分思考、准备意见。当2名或以上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不明确时,在会议召开二日前可联名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采纳。

第七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长本人出席,其他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代理人(宜为本部门副职)代为出席。

授权委托应当载明被委托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经委托人签名或盖章方为有效。

代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权利。董事未能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其代理人代为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表决权。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代理人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会”予以撤换。

第八条  董事会如认为必要,可以召集与会议议题有关的其他人员列席会议,介绍情况或发表意见,但非董事会成员对议题没有表决权。

第九条  监事会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时,如认为会议有违规行为和不宜决策的事项,可单独向董事长提出口头建议或书面建议;建议未被采纳,监事仍然认为自己的建议正确并有必要,可会后提交书面意见。

第十条  出席会议的董事应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议题进行审议并充分发表意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由董事长进行总结性发言,形成会议决定;对于重要议题采取记名表决方式决定,形成会议决议。

第十一条  每名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对每项议题享有一票表决权,在各自表决票上表决并签名负责,即实行记名方式表决。在每项议题表决完毕后会议主持人应对表决结果进行当场公布,由会议记录人将表决结果记录在会议记录上。

第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决议、决定须经董事会全体董事的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三条  董事会决议(决定)经出席会议的全体董事签名后生效,授权代理人出席的由被授权人代为签署并注明代理关系。不同意会议决议(决定)或弃权的董事也应当签名,但有权表明自己意见。董事会决议(决定)需披露同意,不同意或弃权的董事人数或票数。

第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书面记录,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决议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董事认为有必要时,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简要、准确的说明性记载。

第十五条  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及其他参会人员在会议内容对外正式披露前,对会议内容负有保密责任。

第十六条  董事会决定、决议形成后,可根据决定、决议内容送各位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重要文件、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决定)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不少于五年。

第四章    

第十八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议事规则自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执行。

第二十条  本议事规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福建工程学院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〇〇八年九月二十三日

 

 

 

 

 

 

 

 

 

 

 

 

 

 

 

 

 

 

 

 

 

      

           董事、监事委托代理人参会委托书

 

 

福建工程学院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董事会(监事会):

本人因故(公出、开会、生病等)未能如期参加本公司     

  日召开的     次董(监)事会会议,特委托代理人        同志(本部门副职)参会和发言,会后的《董(监)事会决议》由本人负责签字确认。委托有效期限:一次性。

 

 

 

 

                           董(监)事委托人(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