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工程学院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财务管理制度(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福建工程学院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财务管理制度是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而制定,由董事长签发执行。
第二章 财务机构和财务人员
第二条 公司设财务部,财务部设经理、主办会计、出纳三个岗位。财务部经理全面负责公司财务管理工作;主办会计主要负责公司会计核算、统计核算、凭单填制和帐表编报以及会计档案的保管;出纳负责银行存款和现金的收付及库存现金的保管。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原则,主办会计不得经手现金收付业务,出纳除登记现金日记帐和银行存款日记帐外,不得兼任本公司各种收入、费用、成本、应收应付款项的登记和会计档案保管工作。公司财务部负责对下属企业财务进行业务指导和审计监督。
第三条 公司财务部接受福建工程学院相关部门的监督审计。公司财务部经理由董事长批准聘任或解除,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因故离职时,必须按规定办好交接手续,不得中断会计工作。
第三章 会计核算原则
第四条公司会计年度自公历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会计年度报表必须在次年4月30日前完成。
公司会计月报表期间为该月的首日起至该月的月底止,会计月报表须在次月的10日前完成。
第五条公司采用复式借贷记账法。
公司采用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对于涉及外币收支业务的,按会计制度规定的外汇汇率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同时应另登记外汇辅助账。
第六条 公司记账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凡是本期已经实现的收益和已经发生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都应作为本期的收益与费用入账;凡是不属于本期的收益与费用,即使款项已在本期收付,都不作为本期的收益和费用处理。
根据收入与费用配比的原则,公司同一时期内的各项收入及与其相关的成本、费用,必须在同一时期登记入账。
第四章 货币资金及往来款项的核算
第七条 公司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一切收入均存入银行账户,一切支出(除零星支出外),均从银行帐户支付。
公司设置适量备用金,以支付零星开支。
公司的现金和银行存款设置日记账,逐笔登记。
第八条 公司的应收账款、应付账款和其他应收、应付款,按分类设账登记,并及时催收、清偿。对不能收回的应收款应查明原因,追究责任。确实无法收回的,根据国有资产有关规定及学院资产管理办法处理。
第五章 票据及有关印章的管理
第九条 公司应加强与货币资金相关的票据的管理,明确各种票据的购买、保管、领用、背书转让、注销等环节的职责权限和程序,并专设登记薄进行记录。所有支票必须列明收款人的姓名、金额后才可签发,支票签发必须有两位已获授权者签署方为有效。
第十条公司要加强银行预留印鉴的管理。财务专用章应有人专人保管,个人章必须由本人或其授权人员保管。严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
按规定需要有关人员签字或盖章的业务,必须严格履行签字或盖章手续。
第六章 固定资产的核算
第十一条 公司的固定资产范围及确定标准
凡同时具有以下两个特征的有形资产纳入固定资产的核算:
1、 使用期限在1年以上的;
2、 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的(含1000元)
第十二条 公司的固定资产暂设建筑物、机器设备、电子设备、运输工具和其他设备五大类。
第十三条 财务部要制定一份固定资产登记册,用来登记所有固定资产的要素,如:名称、型号、购置日期、购置价格、预计可使用年限、预计残值、每月折旧金额、使用人、保管人等。
第十四条 公司的固定资产折旧采用直线法计提,按月计算。
按《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各类固定资产使用年限一般如下:
建筑物20年;机器设备10年;运输工具6年;电子设备及与经营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5年;
第十五条 固定资产从开始使用的月份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从停用月份的次月停止计算折旧。(新准则规定停用固定资产仍应提折旧,只有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不再提折旧)
提前报废或转让的固定资产处置净收入与固定资产净值的差额作为当期营业外损益处理。
第十六条 公司对固定资产每年应实地盘点一次,对于盘盈的固定资产,由总经理审查批准后,作为当期营业外收入处理。盘亏、毁损的固定资产应按国家及学校相关规定执行报批手续后再进行处理。
第七章 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的核算
第十七条 公司的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包括场地使用费、商标权、专有技术、专利权、其他特许权及商誉。
公司的无形资产以取得该无形资产时实际支付的金额作为原价,从开始使用的月份起按规定的使用期限分月摊销,摊销期限不得超过公司的经营年限。
第八章 成本和费用的核算
第十八条 公司的管理费用包括工资、折旧费、维修费、低值易耗品摊销、办公费、差旅费、工会经费、董事会费、交际应酬费、税金、场地使用费、无形资产摊销、开办费摊销、广告费、业务宣传费等。
第十九条 公司的各项费用以发生费用部门或发生费用目的为准分别归入对应费用科目,公司职员的工资、福利、津贴等发放方案需经总经理办公会议批准方可执行,由公司领导报董事会审批。
第二十条 公司的低值易耗品的管理核算
1、 低值易耗品范围:凡达不到国固定资产标准的办公用品、办公设备属低值易耗品,包括照明灯、劳保用品、计算器、书籍、桌椅、吊扇、复印纸、各种笔等等。
2、 低值易耗品的核算:在购买时一次性摊销记入当期管理费用。
3、 个人领用低值易耗品实行登记制度。
第九章 报销审批程序、权限
第二十一条 报销程序:报销人填写报销单,粘贴相关原始凭证,会计审核原始凭证,财务经理复核,经负责人审批后,到财务部领款。
第二十二条 审批权限
1、 日常各项费用开支由总经理负责审批,但单项费用支出超过3000元时,必须报请董事长批准。
2、 总经理与董事长本人发生的费用支出,双方互相签批.
3、 公司对外投资性支出须由董事长或其授权人员批准。
第十章 财务报销办法
第二十三条 报销所持有的原始凭证必须具备以下基本内容:
1、 发票必须盖有“税务监制”章或行政事业单位专用收据。
2、 凭证的名称、填制凭证单位的发票专用章、接受单位完整全称、填报人、经济业务内容、数量、金额等事项必须填写完整。
3、 凡填有大写和小写金额的原始凭证,大写和小写金额必须相符。
4、 报销单据应由本单位经办人,证明人签名并注明用途,并经领导审批签名。
各种单据报销合理合法,内容完整,原始单据不得涂改,缺损。发现原始单据有错误的,应当由开出单位重开或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开出单位公章。
本规定由福建工程学院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财务部负责解释,自2008年10月1日起执行。
福建工程学院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2008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