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章程

福建理工大学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公司的宗旨是:规范学校经营性资产经营投资管理体制,代表学校持有和统筹管理学校所投资企业的股权和经营性资产,推动科技成果产业化,提高企业的管理水平、科技水平、创新能力、可持续发展能力,

实现经营性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二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如与法律、法规的规定相抵触,以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第三条  公司变更登记事项,应当自作出变更决议、决定或者法定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公司变更登记事项属于依法须经批准的,申请人应当在批准文件有效期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公司变更备案事项的,应当自作出变更决议、决定或者法定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办理备案。

 

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四条  公司名称: 福建理工大学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第五条  住所: 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上街镇学府南路69号福建理工大学旗山校区北校区行政楼111101-02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六条  公司经营范围: 一般项目: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会议及展览服务;创业空间服务;工艺美术品及礼仪用品销售(象牙及其制品除外);文具用品零售;业务培训(不含教育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等需取得许可的培训)。(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第七条  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变经营范围,并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八条  公司注册资本:    460     万元人民币,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九条  公司变更注册资本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公司增加注册资本,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应当按照《公司法》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缴纳出资的规定执行。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在报纸上或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公告期45日,应当于公告期届满后申请变更登记。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对公司注册资本有最低限额规定的,减少后的注册资本应当不少于最低限额。

 

第五章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

第十条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股东姓名或者名称

证件类型

身份证(或证件)号码

福建理工大学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12350000746375087E

 

第十一条  股东认缴出资情况如下:

股东姓名或名称

认缴情况

认缴出资情况(万元)

币种

出资方式

出资时间

福建理工大学

460

人民币

货币

2010428

第十二条  公司成立后,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公司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违反前款规定的,股东应当返还抽逃的出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与该股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四条  公司股东可以依法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因转让股权而引起公司类型变更的,按照拟变更的公司类型的设立条件,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五条  股东依法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

 

第六章  公司党的基层组织

第十六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公司设立党的基层组织,切实加强党对公司的全面领导,落实全面从严治党的主体责任,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落实党组织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的法定地位,明确权责边界,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公司治理机制。

第十七条  公司党组织的工作职责

(一)学校党委在公司改革发展中具有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

领导作用,公司党组织要坚决执行学校党委的决策部署。

(二)公司党组织对涉及公司“三重一大 ”的事项,开展前置审议, 集体讨论研究后,视所议事项和授权的情况,分别由总经理办公会、公司董事会作出决议。

(三)公司党组织围绕公司的改革发展与规范管理开展工作,凝心聚力,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推动公司全面履行政治责任、经济责任和社会责任。

(四)公司党组织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法律、法规在本

公司的贯彻执行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  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依照《公司法》规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委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审查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审查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查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审查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定;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定;

制定或修改公司章程

股东作出上述事项的决定时,应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或盖章后置备于公司。

第十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十  公司设董事会,成员为    人,由股东委派产生。董事任期     (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任期届满,经股东委派可连任。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由 董事会选举  产生。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派,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派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二十一  董事会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董事会议,向股东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的决定;

(三)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其他职权:

1、研究决定 100 万元人民币以下的投资额,10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含100 万元人民币)投资须报股东(出资人)审批决定;

2、依公司经营情况,审定公司的薪酬分配办法。

第二十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董事会会议应当有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  公司设经理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第二十经理对董事会负责,根据董事会的授权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

负责人员;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  公司设监事会,成员    人。监事会中的股东代表二人由股东委派产生,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一人

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经委派可连任。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二十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决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接任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

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五)向董事会会议提出提案;

)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第二十  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  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三十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 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   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董事长为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

三十一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或者被解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或者解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或者解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或者解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公司营业期限、解散及清算

第三十  公司的营业期限长期,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股东决定解散;

)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二百三十一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在十日内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公司因前款第()、()、(四)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清算。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组由董事组成。

第三十  公司注销登记前依法应当清算的,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第三十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或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发布债权人公告。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三十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公司法》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或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第三十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由董事会或股东决定。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由股东书面决定。

第三十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三十九  本章程未规定的其他事项,适用《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四十  本章程由股东制定,自公司签署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  本章程一式    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一份。

 

          法定代表人(签名)             

             福建理工大学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2025  1 月 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