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工院委〔2012〕83号
福建工程学院关于挂职锻炼干部待遇的暂行规定
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各部门、各单位:
近年来,随着学校各项事业的发展,我校选派干部到地方、上级主管部门等地挂职锻炼的情况越来越多,为进一步规范挂职锻炼干部的待遇,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挂职锻炼干部类型
干部挂职锻炼,是指干部在不改变与原单位人事关系情况下,由组织选派赴其他地方或单位,特别是到基层一线、艰苦地区和急难险重岗位挂任一定职务,进行实践锻炼。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1、挂职设区市党政部门领导
2、挂职县(市、区)党政领导
3、挂职团县(市、区)委领导
4、挂职乡镇党政领导
5、驻村干部
6、其他情况选派干部
二、挂职锻炼干部的待遇
挂职服务期间,挂职锻炼干部可享受以下待遇:
1、享受原有发放的工资和各项福利待遇,保留编制、职务和职数,不影响其正常职务提升、调资和职称评定。
2、为挂职干部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定期体检。
3、专业技术人员赴任的挂职干部,根据自身职称等条件,经党委研究,在挂职期间享受校内相应行政级别待遇。
4、根据挂职干部类型,结合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给予相应的生活安置费、生活补助和办公经费。
(1)挂职乡镇、驻村等基层一线干部:每月给予800元生活补贴。
(2)挂职平潭综合实验区人员:每月给予450元生活补贴。
(3)挂职团市、县(区)委领导:每月给予800元生活补贴。
(4)驻村干部:每月给予800元生活补贴,一次性给予3000元生活安置费,每年给予5000元办公经费,原则上给予三年20万元左右的援助经费。
(5)上级文件要求给予其他特定援建经费的,则遵照执行。
(6)其他类型挂职干部生活补贴以及办公经费等参照执行。
5、挂职干部的年度考核优秀指标实行单列。
6、任期考核为优秀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提拔使用,特别优秀的,可破格提拔使用。
三、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解释权归校党委组织部。
中共福建工程学院委员会
2012年10月29日
抄送:校领导、存档
中共福建工程学院委员会办公室 2012年10月3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