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福建工程学院委员会文件
闽工院委〔2014〕69号
关于印发《福建工程学院关于校办企业
负责人聘任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各部门、各单位:
《福建工程学院关于校办企业负责人聘任工作的意见》已经校党委常委会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共福建工程学院委员会
抄送:校领导、存档
中共福建工程学院委员会办公室
福建工程学院关于校办企业负责人聘任工作的意见
第一条 为了深化校办企业改革,规范企业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校校办企业实际,提出本意见。
第二条 福建工程学院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简称“资产公司”)负责对校办企业的监督管理和服务,资产公司负责人由学校根据相关规定和工作实际需要选用或委派。
第三条 校办企业负责人包括:董事长、监事会主席、总经理、副总经理、党支部负责人和工会主席等,其中董事长、监事会主席均由资产公司负责人兼任,兼职人员不得领取兼职薪酬。
第四条 校办企业负责人岗位根据企业《章程》设置,由资产公司结合企业实际需要核定。
第五条 新聘任的校办企业负责人不再确定其行政级别;校办企业负责人中原已享受校聘级别待遇的人员保留原校聘级别待遇。
第六条 校办企业负责人按企业化管理,实行年度目标和任期目标考核,薪酬按企业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学校事业编制人员兼任校办企业负责人,需经所在单位和学校人事处同意,兼职期间事业编制身份不变。
第八条 校办企业负责人聘任、考核和管理工作由资产公司按有关规定制定具体办法并负责组织实施。
第九条 校办企业负责人任免结果及相关材料应报校党委组织部备案。
第十条 本意见由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