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工程学院产业管理处印章管理办法(试行)(闽工院〔2014〕产17号)
发布时间 :2015-05-19      浏览:96

 

福建工程学院产业管理处文件

 

闽工院〔2014〕产17

 



福建工程学院产业管理处印章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产业管理处(以下简称“产业处”)印章使用的严肃性,避免因印章管理使用不当出现的各类经济、法律、行政问题,规范印章的管理和使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产业党总支、产业处、产业工会有关印章管理和使用等相关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印章范围:产业党总支公章、产业处公章和产业工会公章。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产业处综合科(以下简称“综合科”)负责印章的具体管理工作,其相应的职责是:

1.负责制定印章管理办法,承担印章管理和使用工作。

2.负责向校长办公室申请部门印章的刻制、启用、废止和销毁工作。

第三章   管理要求

第五条  印章的刻制

由综合科负责具体办理,按党务、行政和工会的职责,分别经产业处党、政、工负责人批准,向校长办公室申请,凭正式批文及介绍信到公安机关指定的专门机构刻制。

第六条  印章的启用

印章的启用,须先送校长办公室留印模备案,学校下发通知文件后方可启用,同时将原公章废止。

第七条  印章保管要求

1.印章存放在保险柜或加锁保存,不得随意放置。对于不按规定保管印章并造成事故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2.印章保管员要认真负责,坚持原则,并按规定手续用章。印章保管员临时请假、出差,应将印章交产业处党、政、工负责人管理或由产业处党、政、工负责人另指定保管人临时保管,不得出现无人管理的现象。

3.印章保管员变动,应填写《印章移交登记表》(附件1)办理印章交接手续,记录存档。

第八条 印章使用原则

1.印章要按规定的职权范围正确使用,不得混合使用,不得超越工作职权和业务范围使用,确保印章的权威性与严肃性。

2.印章的使用,必须履行审批程序,严格遵守管理程序,无手续或手续不全不得使用。严禁在空白的介绍信、保函、合同、公文用纸上用印。

3.印章使用记录必须留存完整的备查登记。所有盖印必须清晰、端正、规范。

4.印章管理员必须严格按规定或业务操作程序办事,用印前必须检查是否符合用印要求和职权范围,是否经有权审批人签字批准。凡不符合规定或违反业务操作程序的,印章管理员有权拒绝用印。

5.任何人不得擅自将印章带离办公室使用。

第九条 印章的使用范围

1.按照产业党、政、工管理职责范围及业务范围和工作需要使用,不对外行使权力。

2.以产业党、政、工名义报学校及相关部门的文件、材料等。

3.以产业党、政、工名义下发的各种文件。

4.颁发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及其他荣誉称号的证书等。

5.其他需要加盖产业党、政、工印章的文本、批件、材料等。

第十条 印章的使用程序

1.用印申请人填写《福建工程学院产业管理处用印审批单》(附件2),注明用印事由,经综合科审核同意,按产业党、政、工用印范围,分别报相应负责人审批。

2.印章保管员根据产业党、政、工负责人批示意见用印。

3.印章保管员将用印留存的材料定期整理、立卷归档。

第十一条  印章的改制、更换、废止事项

1.印章如果遗失或被盗,保管者应及时向校办、保卫处报告,同时向产业处领导递交说明原因的报告书,并查清原因和责任。依法公告作废,按本办法的规定重新制发与原印章具有显著区别的新印章。

2.因部门撤并、更名或业务变动等原因,印章不能继续使用的,印章交由校办处置。

3.印章毁损或无法正常使用,向校办申请刻制新印章,并将原部门印章交校办登记、销毁。

第四章  其他

 

第十二条  产业党、政、工负责人要加强对各类印章使用的日常管理,要随时抽查印章管理使用情况,及时纠正违规用章现象,确保用章安全。

第十三条  对于违法使用印章的,视情况轻重予以严肃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综合科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福建工程学院产业管理处

   20141017


附件1            印章移交登记表

印章名称

 

 

 

印章名称

 

 

 

印章名称

 

 

 

印章名称

 

 

 

         

接收人:                     移交人:

监证人:

  间:         

 


附件2

福建工程学院产业管理处用印审批单

编号:                             201        

 

 

 

 

文件标题

 

用 途

 

批准

用印人

综合科负责人

                       201       

处领导审批

                       201       

用印人

 

经办人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