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福建工程学院科技创业园(科技孵化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闽工院〔2014〕司12号)
发布时间 :2015-04-13      浏览:84

 

福建工程学院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文件

 

 

 

闽工院〔2014〕司12

 


 

关于印发《福建工程学院科技创业园(科技孵化器)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推进我校科技创业园(科技孵化器)建设,充分发挥我校科技创业园(科技孵化器)服务功能,力促入园孵化企业成长,促进科研成果转化,建立面向学校总体定位和行业企业的公共服务平台,根据《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国科发高〔2010680号)、《福建省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修订)》(闽科高〔20138号)、《福建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闽政管综〔2011107号)、《关于进一步规范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进场交易工作的通知》(闽机管综〔201494号)、《福建工程学院国有资产进场交易实施办法》(闽工院资产〔20134号)等文件精神,福建工程学院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牵头制定了《福建工程学院科技创业园(科技孵化器)管理办法》(试行),并经资产公司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福建工程学院科技创业园(科技孵化器)管理办法》(试行)

                        福建工程学院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2014年11月3

福建工程学院科技创业园(科技孵化器)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我校科技创业园(科技孵化器)建设,充分发挥我校科技创业园(科技孵化器)服务功能,力促入园孵化企业成长,促进科研成果转化,建立面向学校总体定位和行业企业的公共服务平台,根据《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国科发高〔2010680号)、《福建省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修订)》(闽科高〔20138号)、《福建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闽政管综〔2011107号)、《关于进一步规范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进场交易工作的通知》(闽机管综〔201494号)、《福建工程学院国有资产进场交易实施办法》(闽工院资产〔2013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科技创业园(科技孵化器)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福建工大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简称科技公司)负责运营与管理工作,科技创业园(科技孵化器)将以科技型创新企业和师生创业为服务对象,为初创期科技企业孵化提供场所、政策扶持和配套服务的公益性科技服务平台,是我校产学研合作的示范基地,是我校技术创新、科技成果转化、师生创业的实践基地,是面向社会服务区域经济建设和高新技术企业孵化的综合性科技创新平台。

    第三条 充分利用福建工程学院在建筑、机械、电子电气和信息等工程领域的人才、学科和技术优势,引导专业教师、科研人员利用科研成果、发明专利等入园孵化,加速学校科技成果的转化与产业化。组织我校师生和校友开展创业实践和企业孵化,培养高层次的技术和管理人才,孵化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努力为学校办学模式、办学特色、人才培养提供有力支撑,为区域科技创新与产业转型升级,提供有益探索。

    第四条 企业应符合下列入孵条件

1.企业注册地及主要研发地、办公场所应在科技创业园(科技孵化器)内,税收属晋安区征管。

2.申请入孵企业,成立时间一般不超过3年。

3.迁入的企业,上年营业收入不超过500万元。

4.企业成立后注册资金中扣除“知识产权”出资后,现金部分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5.主要从事生产性服务业、文化创意产业、现代服务业,包括建筑设计、工业设计、广告策划、信息服务、动漫游戏、物联网应用、电子商务、科技服务、总部经济、金融服务、现代传媒、教育培训、文化休闲旅游、文化会展等,鼓励发展与学校学科建设、办学特色、产学研相融合的产业,包括环保产业、信息产业、新能源产业、新材料、先进装备制造业。

6.企业研发的项目(产品),知识产权界定清晰。

7.企业团队具有一定的经营管理能力。留学人员、大学生企业的团队主要管理者或技术带头人,由其本人担任。

    第五条 科技创业园(科技孵化器)建设之前应向省教育厅报备项目相关材料,同时聘请已进入省财政厅评估机构优选库的中介单位对房屋租金进行评估,将评估结果做为房屋出租的依据。

第六条 企业入孵的工作流程(详见流程图)

1.入孵企业填报《入驻申请表》,并提供入孵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创业计划书,及所需其他材料。

2.科技公司受理申请后,对项目进行考察,并审查材料真实性,经审核后、由福建工程学院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简称资产公司)牵头组织评审,确定入孵企业,并上校园网公示。

3.经批准入孵后,在校纪委监审监督下,科技公司与入孵企业签订《孵化协议》,并出具准予该企业入孵条件和相关材料。

4.对于符合科技孵化器项目规定,但不具备入孵条件的企业入驻的,其使用的场地面积总量应不超过《福建省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修订)》(闽科高〔20138号)规定的25%,该类企业入园的流程,除满足上述要求外,事先应经专题会议研究确定。

    第七条 科技公司负责科技创业园(科技孵化器)的管理和运营,提供以下服务:

1协助入孵企业办理工商、税务登记注册等公司设立或变更相关手续;

2协助入孵企业办理人才引进、人事调动、职称评定等手续;

3协助和指导入孵企业申报各级各类科技计划;

4协助提供有关科技、经济、法律、政策信息及咨询等服务;

5协助提供专利咨询服务,协助办理专利申请;

6提供物业管理、治安保卫等后勤服务;

7.提供通讯、网络等其他服务。

    第八条 入孵企业享受以下租金优惠政策

1.入孵企业场地租金。入孵企业租房建筑面积一般不超过300平方米,特殊情况不得超过400平方米,自《孵化协议》签订之日起一年内按市场评估价75-80%收取租金,第二年起视考核情况按市场评估价80-85%收取租金。超过300平方米以上部分按市场评估价85-90%收取租金。

2.入孵大学生创业场地租金。科创园为福建工程学院毕业后两年以内的大学生创业提供场地,建筑面积一般不超过50平方米,自《孵化协议》签订之日起一年内按市场评估价70-75%收取租金,第二年起视考核情况按市场评估价75-80%收取租金。

3.入孵中介机构场地租金。入孵的各类中介服务机构租房建筑面积一般不超过50平方米,自《孵化协议》签订之日起一年内按市场评估价80-85%收取租金,第二年起按市场评估价85-90%收取租金。建筑面积超过50平方米的,由科技公司进行审核,视情况予以安排。

4.对于符合科技孵化器规定,但不具备入孵条件入驻的企业,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内按市场评估价90%收取租金,第二年起按市场评估价95%收取租金。

5.符合入孵条件的企业,超过入孵一般年限(3-5年),按市场评估价95%收取租金。

6.科创园孵化用房的租金标准按进入省财政厅评估机构优选库单位对房屋租金评估结果做为依据。

第九条 入孵企业享受以下扶持奖励政策

1.支持推荐入孵企业申报各级科技型企业、专利示范企业、企业技术研究开发中心及高新技术企业;支持推荐入孵项目申报各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帮助推荐入孵企业取得的科技成果参评各级科学技术奖。

2.鼓励入孵企业组织开展各类合作交流活动。对入孵企业牵头组织的研讨会、沙龙、展览等活动,视情况给予支持;对参加“5.18海峡两岸经贸交易会”、“6.18中国·海峡项目成果交易会”及各类行业交易会,视情况给予支持。

3.根据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引进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暂行办法等三个文件的通知》(闽委办〔20102号)及福州市相关文件内容,落实园区人才政策。

4.符合入孵条件的企业,省、市科技局给予专项资金补助。

5.对经认定的高新科技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十条 入孵企业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合法经营。入孵企业应当遵守科技创业园(科技孵化器)有关规定,自觉配合科技创业园(科技孵化器)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入孵企业应当每季度向科技公司报送统计报表,每年上报项目实施进展情况。

    第十二条 科技公司应定期对入孵企业进行考核。对考核不合格的,及时反馈考核意见,帮助企业分析原因,寻找对策。根据考核结果,评选“科技孵化器优秀创新企业奖”,每二年评选一次,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十三条  达到下列孵化毕业条件的企业,应向科技公司提出毕业申请,由科技公司组织验收后准予毕业。

1入孵企业的孵化期从签订《孵化协议》之日起开始计算,一般不超过3年(特殊情况不得超过5年)。

2入孵企业经营状况良好,主导产品有一定的生产规模和市场占有率,年技工贸总收入达500万元以上,且有100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的入孵企业。

3企业毕业出科技孵化器后,除财政贡献奖励部分外不再享受科技孵化器相关政策及资金补助。

第十四条 入孵科技企业和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科技公司有权终止《孵化协议》,并要求其在一个月内退出科技创业园(科

技孵化器)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

2超出业务范围,从事与入驻时申报的项目或产品无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

3项目中止或无开发前景的;

4累计2次考核不合格的;

5对科技孵化器提供的场所利用率较低,又不愿意重新调整的;

6严重或屡次违反科技孵化器有关管理规定的;

7.不按规定报送统计报表和上报项目实施进度,且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8.其它违反本管理办法规定和《孵化协议》,情节严重的。

    第十五条 科技创业园(科技孵化器)在福建工程学院科技创业园建设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科技公司作为责任单位,会同资产公司、产业处、校办、科研处、研究生处、团委、学工部、后勤处、资产处、计财处、工会、基建处、保卫处等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形成合力,共同推进福建工程学院科技创业园(科技孵化器)规划与建设。

第十六条 科技创业园(科技孵化器)管理和运营工作由科技公司承担。科技公司要不断提高公共服务和经营管理水平,在A区(浦东校区)设置日常办公场所,拟设有综合部、咨询部、物业部等部门,其中综合部下设办公室、财务室和档案室,咨询部下设立对外服务窗口,为入孵企业协助提供信息咨询、知识产权保护、中介服务、法律咨询等综合服务。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科技公司负责解释。科技公司之前发布与本办法不符的,按本办法执行。本办法与上级文件有冲突的,以上级文

件为准。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企业入孵流程图.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