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福建工程学院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子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及增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7-03-16      浏览:372

 

闽工院企改〔20171

  

关于印发《福建工程学院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子企业

国有产权转让及增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部门、各单位:

    由校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制定的福建工程学院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子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及增资管理暂行办法》已经校长办公会议(2017310)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工程学院

      2017315

  

  

  

福建工程学院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子企业国有产权

转让及增资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福建工程学院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资产公司)子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及增资行为, 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防止国有产权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财政部32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资产公司《章程》和子企业的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暂行办法所称国有产权(以下称“产权”),是指福建工程学院对资产公司以各种形式投入形成的权益、以各种投资所形成的应享有的权益及其他依法认定为资产公司所有的其他权益。

第三条 资产公司属国家出资企业,资产公司所属子企业产权转让及增资等管理制度由资产公司负责制定,并报学校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执行。所属子企业产权转让及增资的具体实施及监督管理由资产公司负责。

第四条 暂行办法适用于资产公司所属子企业

第二章子企业产权转让审批及管理

第五条 子企业产权转让审批

一、对主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主要承担重大专项任务的子企业的产权转让,报国资监管机构福建省财政厅审批

二、产权转让后不再拥有所出资子企业控股权或产权转让基准日审计报告体现的净资产或评估报告体现的评估价在30(含)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由学校审批。

三、除上述情况外子企业其他产权转让行为,由资产公司董事会负责审批,并报学校备案。

第六条资产公司子企业产权转让应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规定,并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除按规定可协议转让的以外,产权转让应当在福建省产权交易中心公开进行公开交易具体规定和程序按照《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财政部32号令)相关内容执行,公开竞价方式包括拍卖、招投标、网络竞价以及其他竞价方式。

第七条 以下情形的子企业产权转让,可采取非公开协议方式转让:

一、涉及主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企业的重组整合,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企业产权需要在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之间转让的,经福建省教育厅、财政厅批准后,可采取非公开协议方式转让。

二、受让方为福建省财政厅或省国资委监管、与我校建立产学研战略合作伙伴关系、能够促进学校产学研深度合作、主营业务与学校所属校办企业主营范围密切相关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经可行性论证,由学校审议决策后,可采取非公开协议方式转让。

三、资产公司及其各级控股企业或实际控制企业之间因实施内部重组整合进行产权转让的,经资产公司审议决策后,可采取非公开协议方式转让。

第八条资产公司子企业产权转让应当在子企业内部公开披露信息,接受职工群众的监督,公示时间为一周。

第九条资产公司子企业转让的产权权属应当清晰。产权权属关系不明晰或者存在纠纷的,必须在依法界定明晰或者消除纠纷后,方可转让。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转让:

一、产权有争议的。

二、产权处分权有限制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采取非公开协议方式转让企业产权,转让价格不得低于经核准或备案的评估结果。

以下情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章程履行决策程序后,转让价格可以资产评估报告或最近一期审计报告确认的净资产值为基础确定,且不得低于经评估或审计的净资产值:

一、同一国家出资企业内部实施重组整合,转让方和受让方为该国家出资企业及其直接或间接全资拥有的子企业。

二、同一国有控股企业或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内部实施重组整合,转让方和受让方为该国有控股企业或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及其直接、间接全资拥有的子企业。

三、受让方为福建省财政厅或省国资委监管、与我校建立产学研战略合作伙伴关系、能够促进学校产学研深度合作、主营业务与学校所属校办企业主营范围密切相关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

第十二条采取非公开协议方式转让产权时,应提供下列文件:

一、产权转让的有关决议文件。

二、产权转让方案。

三、采取非公开协议方式转让产权的必要性以及受让方情况。

四、转让标的企业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其核准或备案文件。

五、产权转让协议。

六、转让方、受让方和转让标的企业的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表(证)。

七、产权转让行为的法律意见书。

八、其他必要的文件。

第三章子企业增资审批及管理

第十三条 子企业增资的审批

一、对主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主要承担重大专项任务的子企业增资,报国资监管机构福建省财政厅审批

二、增资后不再拥有所出资子企业控股权或增资额在100(含)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由学校审批。

三、除上述情况外子企业其他增资行为,由资产公司董事会负责审批,并报学校备案。

第十四条以下情形经同级国资监管机构批准,可以采取非公开协议方式进行增资:

一、因国有资本布局调整需要,由特定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或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参与增资。

二、因国家出资企业与特定投资方建立战略合作伙伴或利益共同体需要,由该投资方参与国家投资企业或子企业增资。

第十五条 以下情形经国家出资企业审议决策,可以采取非公开协议方式进行增资:

一、国家出资企业直接或指定其控股、实际控制的其他子企业参与增资。

二、企业债权转为股权。

三、企业原股东增资。

第十六条企业增资应当由增资的企业根据企业发展的需要,提出可行性、必要性论证,按照企业章程和内部管理制度进行决策后,形成书面决议并报资产公司审议。

第十七条企业增资在完成决策批准程序后,由资产公司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开展审计和资产评估。

以下情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章程履行决策程序后,可以依据评估报告或最近一期审计报告确定企业资本及股权比例:

一、增资企业原股东同比例增资的。

二、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对国家出资企业增资的。

三、国有控股或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对其独资子企业增资的。

四、增资企业和投资方均为国有独资或国有全资企业的。

第十八条子企业采取非公开协议方式增资时,应当审核下列文件:

一、增资的有关决议文件。

二、增资方案。

三、采取非公开协议方式增资的必要性以及投资方情况。

四、增资企业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其核准或备案文件。

五、增资协议。

六、增资企业的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表(证)。

七、增资行为的法律意见书。

八、其他必要的文件。

第十九条本暂行办法经学校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并印发之日起生效;并报福建省教育厅、财政厅备案。

第二十条本暂行办法由资产公司负责解释。